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27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29号)精神,现就做好省项目“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型
从2013年9月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上一年度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现行规定进行封顶保底。社会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服务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政策统一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的办理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集中办理服务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负责在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负责,其工作情况定期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参保缴费及待遇核定的依据。
四、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财政在“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应按规定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分担办法由市(州)确定。
五、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一切责任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纳入“三支一扶”大学生岗前培训内容,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参保人员建档归档和权益记录,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配套相应的专项工作经费,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调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地 “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督查。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