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检会〔2002〕2号
为适应修改后《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改善各级检察院干警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逐步提高全省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中发〔1999〕6号文件关于“要严格把好政法干部队伍的入口关,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的要求,从2002年起,市、县两级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必须按计划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考试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检察院共同负责,省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用考试原则
四川省检察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考试按照“自愿报名、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执行省检察院审核,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制度。
二、录用计划的申报
录用计划由需要补充人员的检察院在专项编制限额内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报经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列入年度进人计划后,市州检察院将批准的计划和拟补充的职位报省检察院汇总,省检察院统筹安排考试。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进人。
三、招收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收对象
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政冶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绩优秀,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党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2、文化条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报考司法警察职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自愿到甘孜、阿坝和凉山州所属县级检察院、少数民族自治县检察院、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检察院工作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
3、年龄条件: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龄不得超过25周岁,研究生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报考司法警察不得超过25周岁。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色盲。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双眼裸视4.9度以上,矫正视力在5.0以上;报考司法警察的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双眼裸视5.0度以上,矫正视力在5.1以上。
四、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为占70%,面试成绩占30%。
笔试全省统一命题,设《综合知识》、《申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三科,由省检察院根据地方检察院进人计划,设立考场统一组织实施。司法会计、法医、物证检验、计算机等特殊职位的录用需加试专业科目,测评考生的专业技能,其成绩折算入笔试成绩,占30%。笔试成绩由省检察院公布,并按照1∶3的比例,从统考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由市州检察院按照《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含专业科目面试。
参加考试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以市、州为单位计算不低于5∶1,(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因地区基层检察院开考比例可适当降低)。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由省检察院按报考者意愿,从报考其它地区职位的考生中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减录用计划。
五、体检、考核
在体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拟录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如因故出现缺额,可依次递补。
六、录用工作程序
全省检察机关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按照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的顺序,采取逐轮淘汰的方法进行。报名采用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方式,集体报名委托有关院校组织,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资格审查;个人报名由市州检察院政治部组织并负责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市、州检察院应将其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和体检合格材料以及《检察院补充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统一报经省检察院审核,再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
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报考时所填报的相应专业毕业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对出具虚假材料或隐瞒本人问题者、超过报到时间1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该职位的录用名额不再递补。
七、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录用人员统一考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
2、要合理使用编制。根据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各院要科学划分职位职能,缺什么人员补什么人员,急用先录,不能录非所用。
3、要严格条件,严格标准和程序。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凡未经考试和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审核审批。违规进人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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