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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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四川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四川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新录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省监狱劳教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狱劳教系统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必须有编制、职位空缺。由省司法厅根据监狱劳教系统各单位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位空缺情况,向省人事厅申报考录计划,上述职位无空缺不得进行考录。 第四条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进行。 第五条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遵循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考录方案。 (二)制定考录实施意见。 (三)发布招考公告(简章)。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五)笔试。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核。 (九)审批录用。 第六条 监狱劳教系统各单位录用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主要从政法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考,不足部分可从其他院校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招考,采煤、护理等特殊专业的报考者学历可放宽到中专毕业。 第七条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特殊专业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5周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矫正视力双眼1.0,或裸眼视力在0.5以上;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第九条 考试科目、内容由人事厅统一规定。笔试、面试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承担。考核由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监狱劳教系统各单位录用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应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进行: (一)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用。如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则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监狱局,劳教局分别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执行本文第七条第(二)款外,其余参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考核材料、体检表、毕业证书、进入面试人员的全部考试成绩及排名,报监狱局,劳教局审核,省司法厅复核,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监狱劳教系统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统一领导,监狱局和劳教局具体组织实施。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省司法厅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