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近日,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案件中5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2019年4月,湖北省二级建造师考试前,一男子打电话向襄阳市樊城培训学校校长王凌推销考试作弊器材,王凌将此事告诉了该培训学校举办人钱磊。此后,王凌和钱磊安排该培训学校业务经理邹艳华、陈俊洋以及该校离职人员周军军,以培训学校的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二级建造师考生,向考生宣传先交纳1万元至3万元定金,通过考试后再交纳1至2万元培训费,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若考生没有通过考试,扣除部分资料费外予以退款。有些接到电话的考生对此有些“心动”,便来到该培训学校,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先后有多名二级建造师考生向培训学校缴纳培训费共计12万元。
5月24日中午,培训学校校长王凌与销售作弊器材的男子在襄阳市樊城区现代城见面后,王凌付款15000余元购买了伪造成橡皮状的作弊器50套。当天下午,王凌通知培训学校工作人员邹艳华、周军军、陈俊洋给各自联系的考生分发作弊器。邹艳华、陈俊洋、周军军随后通知小陈、小余等6名考生领取作弊器,并教其如何使用。考生小陈、小周等人按照钱某和王某的安排,分别到襄阳技师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测试作弊器信号接收情况,确保作弊器在第二天考试期间能正常接收考试答案。钱磊、王凌还邀请报名考生进入培训学校所建立的微信群,告知考生考试期间,试题的答案会发送到作弊器中。5月25日、26日,多名携带作弊器的考生在考试期间被监考人员查获。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磊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王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周军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四、被告人邹艳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被告人陈俊洋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点评:人生没有捷径可走,考试也是一样,想要取得好成绩,就得下苦功夫,努力学习。可是有些培训机构打着给考生授课培训的幌子,实则组织考生考试作弊,使用特制的器材给考生传送答案,试图“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认定从业资格的重要途径,考试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在日常考试当中,替考、代考以及非法提供器材帮助他人作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少考生频频“以身试法”,妄图作弊过关,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判决,也是给那些想投机取巧通过考试、想走“捷径”的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