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惊现集体作弊20多人涉案


考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有没有捷径?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执业资格考试,有没有作弊的可能性?

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集体作弊案。涉案人员包括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建筑协会工程公司总监、高职院校教师、建筑公司员工等多人。“实际涉案人数远不止这些。从拍题、做题的,到卖设备、装设备、配合违规报名的等等,共计起诉20多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的检察官顾伟表示,在这起案件中,仅一名被告人近1年的一张银行卡流水就有近1000万元。

上海两个考场88名考生被发现作弊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该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滚动周期为4年。2018年10月,该资格考试在上海的两个考点,考官通过“探测狗”设备发现88名考生身边出现大幅度的信号强弱变动。后经公安机关查询获悉,这些考生全都通过同一个渠道购买了作弊器材,考试过程中,考生通过随身携带的无线电设备,配合耳内佩戴的米粒耳机,可以实时获取考试答案。

考生如实供述了作弊行为。他们在考试前,通过潘某程、黄某清、姚某开办的集中培训会或点对点交接的方式,拿到了作弊器材,并学会了如何使用。潘某程等人向考生收取了5000元到1万元不等的“前期费用”,并与考生约定,考过再收取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

2018年10月27日、28日,在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姚某、黄某清分别安排汪某磊、刘某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的考区参加考试,并采用秘拍手段窃取试题,通过QQ对外传输;另有范某萍等3人在杭州某酒店房间内接收试题,集中做题,并将答案通过QQ传送给潘某宁;潘某宁再通过网络集中拨号方式向上海、杭州、乌鲁木齐等地的考生播报试题答案。

作弊考生被安排在同一考点

这是一起筹划周密且极其专业的集体作弊事件,在考试报名阶段,被告人就通过上海报名点的“内线”为那些想要借助非正常手段通过考试的考生提供无居住证、无社保缴纳、无就职公司的报名服务,被告人团伙收取每名考生约1000元的报名费。所有考场的周围都安装有电话信号屏蔽装置,为了让答案传送到考生手上,该作弊团伙在特定的考场周围安装了转换装置,这种装置可以把电话信号转换为无线电信号,躲避考场的监测。

但是,上海有众多考场,如果考生分散在不同的考场,会给作弊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作弊团伙想方设法让全国各地考生集中在上海某一两个考点内考试。这样做虽然简单,但风险极大,一个考生被抓,就会导致很多考生一起被抓。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仅这一次考试、通过该作弊团伙进行舞弊的考生,实际可能要达到两三百人,检察机关实际上已经掌握了相当一部分未被当场抓包的人群,其中很多人已经拿到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这些人在解释为何向被告人付费购买作弊设备时,通常会说“我买了,没有用”。

据悉,这次被上海警方抓获的作弊团伙中的主犯潘某程等人,早在2012年就开始从事这一行当。“抓包难、认定金额难、违法收入很高,是他们肆无忌惮,敢于冒险的最主要原因。”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调取了几名被告人近一年的银行流水,“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认定起来不容易。”

加强监管才能杜绝不公

在这起案件中,几个事实令人唏嘘。该作弊团伙中,不乏有文化、有知识的工程师、教师,还有上海某正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巨额利益面前,挑战国家权威考试的公正性,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数据,有120130人通过该作弊团伙在无上海居住证的情况下违规在上海报名考试,还有部分考生在杭州、新疆报名参考。事件发生后,作弊的88名考生被取消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所有的考试成绩,而作弊团伙也面临刑事诉讼。

如果考场监管再严格一些、报名审查再规范一些,犯罪分子就不至于如此猖獗。“考试现场,能不能多增加一些金属探测设备,让每一名入场的考生都过一下检查?考试报名能不能多进行一些实质性审查,而不是简单的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信息时,可能只查看了居住证、所在单位等,这是一种形式审查;但如果出现有的小公司报送十多人甚至数十人考试的情况,需要格外引起警惕,“一个很小的公司报考了一堆人,是不是可以重点核实一下情况?”

7人被捕、当庭悔过

根据40余位考生的证言、报名表、手机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被告人姚某等7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由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姚某、潘某程、黄某清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的潘某宁、刘某、汪某磊、范某萍均被执行逮捕。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姚某、潘某程、黄某清事先共谋并纠集多人,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宁、刘某、汪某磊、范某萍受人纠集,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中,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姚某、潘某程、黄某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宁、刘某、汪某磊、范某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潘某程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黄某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被告人潘某宁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汪某磊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范某萍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摘自中国青年报)

 

点评:

严惩考试作弊、严格选拔人才,是古今中外各国人才评价和选任贤良的通例。有组织有预谋地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是严重破坏公正、违背诚信的行为,必须严惩。我们应该深刻警醒,紧跟时代步伐,树立“平等、公正、法治”的理念,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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