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耳机、接收器作弊,贵州20名公务员考生参与作弊成绩作废
每年的公务员考试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通过出售耳机、发射器、接收器等设备,组织考生在公务员考试期间集体作弊。汇川区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一个考试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案发经过
2019年5月上旬,遵义汇川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网上讨论因试卷雷同而被取消2019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成绩的问题。警方依据办案经验判断这里边可能存在猫腻,随即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调查。
办案民警从刚刚参加完贵州省公务员考试考生的聊天信息中找到了关键线索,他们在聊天时相互询问对方是否收到了考试院发来的信息,内容为省考试卷被系统判定为雷同卷,考试成绩无效。而他们在考试期间购买的耳机、接收器等设备均为一个叫彭某的遵义男子所提供。掌握了这个线索后,警方立即抓捕了彭某,并从彭某的家中收缴出大量作弊设备。彭某落网后,在大量证据面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他交代,他的上线是一个叫周某的贵阳男子,他所使用的作弊器材均从周某处获得。他得到这些器材后,与毕业男子闵某合谋,联系需要购买设备的考生,每套设备的售价在3000元到1万元不等,组织他们在公务员考试期间作弊。为了保障考试期间考生能够接收到传来的答案,他们还安排另一个名叫胡某的男子携带发射器在考场周边转悠。
随后,民警根据彭某交代的线索,于5月29日成功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闵某、胡某缉拿归案。面对民警的讯问,二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参与作弊的考生总计有20余人,来自遵义和毕节,彭某、闵某在考试期间传输给作弊考生的答案正确率极低,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因试卷为雷同卷,被取消了考试成绩。犯罪嫌疑人彭某、闵某、胡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胡某某、闵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闵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51000元,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务员考试作弊会带来什么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几种?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考作弊可禁考3年!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眼新闻)
点评: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务员考试的关注度与日俱增,有些不法分子为获取不当利益,利用高科技设备组织考试作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为打击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彻底根除考试作弊,仍需公安、经信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维护公务员考试安全。另一方面,考生也应当引以为戒,自觉端正思想态度,诚信参考,维护考试公平。